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乐昌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

乐昌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机构(以下简称托管机构)的管理,保障中小学生健康成长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、省、市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我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机构,是指由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办,受中小学生监护人委托,在非教学时段为中小学生提供餐饮、休息、接送等看护服务的校外服务机构。

第三条 托管机构管理坚持属地管理、分工负责、规范引导、安全有序的原则,确保中小学生托管服务安全、健康、规范。

第四条 各镇(街道)人民政府(办事处)负责本辖区内托管机构的日常监管和综合治理,教育、市场监管、卫健、公安、消防、住建、城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,共同做好托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。

第二章 设置标准

第五条 托管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:

(一)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固定场所和配套设施,场所建筑面积应与托管学生人数相适应,且不得设在地下室、半地下室或违法建筑内;

(二)配备与托管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,从业人员应无犯罪记录,身心健康,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(三)提供餐饮服务的,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,配备符合要求的餐饮设施和从业人员;

(四)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,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消防器材,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;

(五)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
第六条 托管机构场所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、建筑、卫生、环保等标准,不得在污染、噪音等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区域设置。

第三章 登记备案

第七条 托管机构实行登记备案制度。开办者应向所在地镇(街道)人民政府(办事处)提交备案材料,包括:

(一)开办者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;

(二)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;

(三)从业人员名单及健康证明、无犯罪记录证明;

(四)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;

(五)提供餐饮服务的,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;

(六)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。

第八条 镇(街道)人民政府(办事处)收到备案材料后,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,并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核查,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公示;不符合条件的,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。

第九条 托管机构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,应在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;终止服务的,应提前30日书面告知备案机关,并妥善安置托管学生。

第四章 服务规范

第十条 托管机构应与学生监护人签订托管服务协议,明确服务内容、服务时段、收费标准、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。

第十一条 托管机构应合理安排学生作息,保证学生必要的休息和活动时间,不得开展学科类培训或变相培训。

第十二条 托管机构应加强食品安全管理,严格执行食品采购、储存、加工、留样等制度,确保学生饮食安全。

第十三条 托管机构应加强卫生管理,保持场所整洁通风,定期消毒,做好传染病防控工作。

第十四条 托管机构应加强安全管理,落实门禁制度,严防无关人员进入;接送学生应使用安全交通工具,确保学生往返安全。

第十五条 托管机构应建立学生健康档案,发现学生身体状况异常应及时通知监护人并采取相应措施。

第五章 监督管理

第十六条 建立托管机构联席会议制度,定期研究解决托管机构管理中的重大问题。教育部门牵头协调,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餐饮和经营行为监管,卫健部门负责卫生监督,公安、消防部门负责安全和消防监管,住建部门负责场所安全监管。

第十七条 镇(街道)人民政府(办事处)应将托管机构纳入网格化管理,定期开展巡查,建立托管机构管理台账。

第十八条 托管机构实行年检制度。每年由镇(街道)人民政府(办事处)组织相关部门对托管机构进行年度检查,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。

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托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,相关部门应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。

第六章 法律责任

第二十条 托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,由相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整改;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,依法予以处罚;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止托管服务,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

第二十一条 托管机构发生安全事故的,依法追究开办者及相关人员的责任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第二十二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托管机构管理中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徇私舞弊的,依法给予处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第七章 附则

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乐昌市教育局负责解释。

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有效期两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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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26-11-01 12:17:24